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苏州爱乐乐团。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由苏州音乐爱好者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非营业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苏州爱乐乐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及“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音乐艺术,学习世界音乐优秀成果,以提高大众的艺术修养为目的,加强美学教育,发现和选拔优秀的人才,丰富大众的业余生活,为我市人民群众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苏州爱乐乐团自觉接受苏州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及苏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领导,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苏州爱乐乐团所在地:苏州市人民路1088号市文联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苏州爱乐乐团主要在业余时间组织音乐爱好者开展非营利性的培训、排练、创作和演出活动。凡承认本章程,年龄在18岁以上,有一定音乐演奏基础的成人,经推荐和考核,可以加入本乐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苏州爱乐乐团依法设立团委会,团委会每届五年。团委会是本团的权利机构。团委会有3—5人组成。团委会委员由音乐家协会推荐,报请苏州市文联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团委会行使下列权职:
(一) 决定本团的排练、创作和演出活动计划
(二) 决定本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决定本团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 决定本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 决定本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 决定本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制定本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决定修改爱乐章程
第九条 团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形式之一可以召开团委会会议。
(一) 音乐总监(团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团委会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爱乐乐团团委会设总监一名(可以兼任团长),团长一名,委员3-5名。音乐总监和团长由团委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也可以由苏州市音乐家协会推荐、苏州市文联任命担任。
第十一条 爱乐乐团实行音乐总监负责制。音乐总监负责爱乐乐团的艺术业务工作,团长负责爱乐乐团的日常事务工作。音乐总监或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以指定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团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按出席人数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本团的音乐总监(法人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团委会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委员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音乐总监为本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音乐总监由团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六条:音乐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团委会会议;
(二) 检查团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团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团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若有赢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本团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处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团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须在团委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苏州市文联和苏州市音乐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团委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文联及苏州市音乐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一) 因不可抗拒力迫使爱乐乐团无法继续活动;
(二) 爱乐乐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爱乐乐团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文联及苏州市音乐家协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经苏州市文联及音乐家协会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文联及苏州市音乐家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7日经苏州爱乐乐团团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爱乐乐团团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